《刑事诉讼法》中的三个期限有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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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官卫东认为:《刑事诉讼法》中的三个期限有待明确:一、应明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判决书的时间与人民检察院不一致时,请求抗诉的期限及提出抗诉的期限。该法第182条规定的抗诉请求权是建立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检察院同时收到一审判决书的理想上,而实践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判决的时间往往在抗诉期限已过5至10天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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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福建法学》 2007年3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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