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刑事审判前程序中.立案程序能将大量案件阻断于刑事程序之外,具有保障人权的积极价值:造成刑事侦查中“不经过调查无法立案、立案之前展开调查又于法无据”之困境的真正原因,不在于立案程序的存在,而在于未在立案程序之前设立只允许进行任意性侦查的初步调查程序。我国刑法的犯罪化范围远小于西方刑法,入审判程序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不低于西方国家.没必要扩大不起诉裁量范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公诉时的“证据确实充分”,无论在证据的量上还是质上.都低于定罪时的“证据确实充分”.没必要降低公诉证明标准。
出版日期
2008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