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重大性标准是划定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边界的核心要件。我国证券法长期以来主要以价格敏感作为重大性的判断标准。新《证券法》重新规范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重大性认定标准有待厘清,同时,证券发行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基础构建,重大性判断标准是信息披露的核心所在。目前投资决策标准和证券价格标准同时作为判断重大性的原则规范不符合我国的法律实践,本文通过梳理信息披露重大性标准存在的争议和学术界对重大性标准存在的不同观点,进而对重大性标准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出版日期
2022年10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