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间纠纷的系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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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我国对纠纷的调解,从横向关系上看是通过三种渠道实施的,即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他们调解的主体、范围及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他们在调解纠纷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发挥着各自特殊的作用。这是适合我国国情、民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纠纷的合理结构形式。人民调解是一个系统工程,可以分为宏观控制系统和微观控制系统。宏观控制是对民间纠纷作历史的、现实的、未来的全面考察以及综合分析纠纷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 1987年3期
出版日期 1987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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