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地区的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不随案移交赃款赃物,在起诉前就把赃款赃物处理掉了。这种作法,不仅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困难,也常常造成不利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早在1965年12月1日《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移送人民法院判处的案件的赃款赃物应随案移交,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决定。”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后,应按这一规定随案移交赃款赃物。这对于保证
法学杂志
1991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