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五·一”的前两天,公司接到一份订单,限定12天交货,因此包括我在内的15名员工在“五·一”期间一天也没有休息,连续加班。这份订单完成后,公司给我们补休7天。当我们要求发加班工资时,领导说已经安排补休了,就不发加班工资了,并声称这是劳动法规定的。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读者侯吉宇
楚天主人
2002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