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诗歌中,对景物作“变形”的描写,对人事予以“幻化”的处理,将情感加以“反常”的表现,曾被诗论家称之为“情悖于理”。但是,“情悖于理”是有前提的,它只能是指悖于生活感性层面的物理、事理和情理,而决不能有悖于“诗理”,违背诗人感知事物的逻辑和情感发展的逻辑。诗歌中决不能排斥“理”,也不能乏“理”。“情必依乎理”,诗歌中的“情”必须以“理”为准则,受“理”的规范。
丽水学院学报
1993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