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围绕着出资人设计了一系列制度,但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回应的结果是未能按立法者所愿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本质根源在于人们对企业国有资产属性的忽视,及履行出资人职能机构的误读,我们不能忽视企业国有资产的特殊属性,应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并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分化管理经营,对于竞争性国有资产进行契约经营,使这部分国有资产还利于民。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