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过程中,在许可范围、《涉水产品检验规定》、《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产能力要求等方面存在不相一致、难以执行的情况。建议完善相关许可规定,细化《涉水产品检验规定》、《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加强对委托生产证后监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审查,建立行之有效的涉水产品法规体系。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11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