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常常被置于道德上的客体地位,这忽视了动物的道德价值。应在社会共识的基础上树立一般性原则,承认人与动物之间存在道德上的形式平等关系。"形式主体"本身具备的独立价值能够在动物保护法制中培植起大量积极义务规范,从而真正推动动物保护法制的进步、发展。
黑河学刊
2012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