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权概念的提出,适应了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发展进步的要求。对其进行法律保护,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把信息产权归于知识产权范围之内,对知识产权法重新进行界定,将知识产权的客体界定为财产性信息,进一步调整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和商标法的内容,这有利于保护信息劳动产品,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2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