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立足于我国刑诉机制的现实转换,以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与刑诉机制的衔接为便,提出了配套制度与刑诉机制的内在关联性,并据此认为我国刑诉机制之所以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原因这一是配套制度未能及时建立。因此,配套制度的建立对刑诉机制顺利转变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
河北法学
2000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