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国标准的参差不齐及港口国官员的个人偏见,在港口国监控程序中难免出现船舶的不当滞留。通过对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三国港口国救济程序案例的分析,指出现有港口国的救济程序中的缺陷,并讨论在船舶不当滞留时,船方如何通过港口国国内途径申诉,有哪些法律问题需要注意,如何更好地实现权利救济。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2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