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监护人责任的规定独树一帜,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但是由于立法中未予明确监护人的责任类型,缺乏对相关概念的进一步界定,对被监护人的规定有违公平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不利于被监护人的成长,导致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理解的混乱,不利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本文对学理上与监护人责任相关的责任类型概念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的监护人责任是一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其兼具自己责任、替代责任和补充责任的一些特点,同时对其不足之处进行简要评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