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丁某自2004年4月1日起在该公司工作,系Qc部员工,月工资4435.4元,双方最近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9月30日到2010年9月30日止。丁某自2009年12月29日担任公司专职工会主席.任期至2010年12月28日。2010年9月2日,该公司向丁某发出书面通知。提出2010年9月30日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丁某继续上班至2010年10月8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2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