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协商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之后被其他国家相继借鉴,因其具有众多的优越性,一直到今天都保有旺盛的生命力。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诉讼协商因素,但是并没有形成制度化的规定,且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研究和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诉讼协商制度必将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产生积极的影响。随着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附条件不起诉、量刑建议、自首、坦白等制度的推出,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诉讼协商制度已呼之欲出。
法学杂志
2012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