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的思想在中国古代就已产生,西周确立的"明德慎罚"思想和儒家阐发的"仁政"思想对司法理论与实践具有深远影响,是中国古代司法中人文精神的集中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维护亲情伦理、坚持"五听"、限制刑讯、矜恤老幼妇残、慎待死刑等一系列司法原则与制度在汉朝以后不断发展,司法中体现人文精神的内容日益丰富。由于君主专制国家对个人权利的压制与侵害,加之儒家理论对专制王权的辩护、对团体本位和义务本位的宣扬,使得以人为本原则与制度在司法中难以真正与持久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重新探讨与审视中国古代司法中的人文精神,可以让传统中的积极因素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地得以继承与发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