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养法》于1991年12月29日通过并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1日后又施行了修改后的《收养法》,根据该时间段,可将我国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分为1992年4月1日前、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1999年4月1日后三种情形。
中国公证
2013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