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种实践的规则观,功利原则不能用于辩护特定制度之下的具体行动。将功利原则直接应用于制度本身,提供了一种看起来更为合理的功利主义版本,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可以免于批判性的考察。制度功利主义有两幅面孔,一种是制度选择的决策程序,另一种是评价制度是否正义的标准。相应地,它有两种证明方式,分别是诉诸个人理性选择的类比和诉诸道德平等的论证。通过梳理罗尔斯和金里卡等人的讨论,可以看出这两种证明都存在问题。
哲学分析
2013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