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参加了一次行政复议听证。未曾想,由此却感受到了系列尴尬。基本案情2013年12月,某市的8名村民共同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因不服省政府针对某事项的批复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案件被受理后,申请人又以书面形式提出了听证申请,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案件进行听证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政府法制
2014年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