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4--1845年,《虎门条约》和《南京条约》的翻译问题通过“老麦”的两个回译本先后在《中国丛报》披露出来。对比这两个早期条约的中英文官本,可以发现它们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增译、漏译和误译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较为隐蔽的若干翻译问题。《南京条约》第2条中的“港口”“领事”及“管事”、第3条中的“给予”,以及第10条中的“(秉公)议定则例”皆属此类。
历史教学:下半月
2014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