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质物保全权、质权人优先受偿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均不同程度体现出规则的无力和权利的虚化。我国应仿效《德国民法典》规定质权人依约可以收取知识产权强制许可使用费,且重复出质时,顺位在先的质权人享有优先收取权;废除知识产权质权人对出质人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的同意权,完善合同备案制度,规定知识产权质权人撤销权;明确出质人维持知识产权不被撤销和宣告无效的费用不属于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东方法学
2014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