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定性与定量方面均作了轻于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但总体而言,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规定幅度过小,难以满足司法实践贯彻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法原则要求。司法机关不得不借助司法解释突破立法规定,不断拓宽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遇幅度,但有司法权侵犯立法权之虞。未来立法有必要在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遇中确立立法定性、司法定量原则,以此确保司法机关在犯罪构成要件内完成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遇刑法评价基础上,利用刑法但书规定在定量方面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4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