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2008年金融危机后,金融机构透明化成为监管者们一个核心的改革目标。长期以来,普遍的观点认为市场约束可用来作为金融机构监管的补充手段。从披露的角度来说,造成金融危机的问题之一是金融机构不透明的次级债资产以及大量不透明的强制披露规则。对于公开上市交易的公司来说,这些披露包括1934年《证券交易法》所规定的定期报告义务,以及所有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所需提交的季度和年度银行报告。此外,根据巴塞尔协议“第三支柱”的市场约束条款,银行都必须公开披露季度和年度报告。
交大法学
2014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