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部门机构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的前身是信用合作发展基金,是从1984年开始对立的,其来源是从农村信用社年纯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逐级上缴,由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人,属农村信用社集体所有。1992年将基金改为管理费,其来源是从农村信用社税前按上年营业收入(2000年改为各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笔者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农金管理机构在农金管理费收支中存在许多问题,值得注意。
山西审计
2001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