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完善意定监护制度是缓解家庭养老压力、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加强保障监护人自身的权利是完善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之要,《民法总则》虽重新界定了意定监护制度的含义,但缺少保障监护人自身权利的规定。在编纂民法典分则时,应当就监护人的报酬请求权、拒任权以及监护协议解除权的性质、适用条件及保障机制作出明确的界定。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