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顺治十四年(1657)八月,吴兆骞参加江南闱乡试,中举人。十一月发生南闱科场案,后奉旨入京参加复试。翌年初驱车北上。四月复试于瀛台,然而考场武士林立,持刀挟两旁,诗人或因畏惧战栗而未能终卷,遭除名,责四十板,家产被没收,其父母兄弟妻子一并流徙宁古塔。这是科举制中一个典型的悲剧式的人物。本文通过其科场获罪入狱考进行论述。
现代语文:上旬.文学研究
2014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