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骚扰现象的调查与防治机制研究--来自美国未成年人法治实践的启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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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认为校园骚扰指教师对学生强迫提出违反学生意愿的不当要求,是一种侵害人格尊严和受教育权的性别歧视行为,具体包括交换利益型与敌意环境型。学校作为教师的雇主应当承担代理责任,这种责任属于连带责任而非替代责任。为了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特别保护,学校应当制定反骚扰政策和申诉程序,法院应当不容许被告律师将原属个人隐私的私生活情况作为攻击未成年被害人的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