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核定,自治区划定地下水超采区33个。在超采区的基础上划定了禁采区,超采区中其他区域为限采区,现予公布。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目标要求,做好禁采区封闭地下水源井和限采区限采及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5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