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下中国的司法改革,可以从历史的角度,结合明清司法文化来理解。一直以来,人们都将具有“案结事了”功能的调解,作为东方(中国)经验的典范。撇开民间调解不说,在帝制中国历史上,州县衙门的调解有其特殊的语境。换句话说,现在的法院是专门的审判机构,据以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也基本完备。在这种情况下,为凸显这种东方经验而强调法院调解,理据是否充分,值得考虑。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5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