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社会,调解能否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地的社会结构和价值规范。关中农村的“均衡型”社会结构形塑了讲理的关中人,在村落“能行人”调解和村民对“闹仗”者的“惩罚”中,社会价值再生产的机制得以延续。正在剧烈转型中的中国,新型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尚未形成,加之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国情,政府有必要重视和发挥地方内生性价值规范的治理功能,进而稳步实现良性的法治秩序。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