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自由保护人的道德自主,树立人的主体性,建构现代法治的基础。儒家具有关注良心的悠久传统。孔子“仁”的学说是《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中的“良心”的理论渊源,但与第18条中的“良心自由”没有直接关系。儒家的良心学说始于孟子的心性学说,成于王阳明的良知学说。传统的良知学说明了人的道德自主性,具有凸显人的主体性和人的尊严之倾向。不过儒家学说中良心自由乃指人们认识儒家伦理的自由,不承认人类道德立法的权利。而良心的立法和审判两种功能中,前者是关键,因此儒家实质是否定良心自由。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