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产生的心理偏差主要包括因惰性、经验等感情因素而导致的心理偏差和因错误的价值取向导致的心理偏差。这些心理偏差分别表现在侦查阶段、检察环节和审判阶段,并导致刑事错案的形成。校正刑事司法中的心理偏差,应当更新侦查机关侦查思维,转变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理念及方式,转变审判机关的审判理念,并弱化外部环境对司法人员心理偏差的影响。
人民检察
2015年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