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事诉讼法及判例对情况证据的认定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作了规定,其存在形态包括常规形态和特殊形态,主要分类有并存的情况证据、预见的情况证据、溯及的情况证据。情况证据理论特色体现为:判例渊源下显著的实践性、司法运用的广泛性、恪守“存疑则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性、心证公开性以及事实认定的详尽性。基于审判权运行的普遍规律和证据运用规则所具有的共性,在我国刑事审判对间接证据的运用实践中,可借鉴日本情况证据理论的有益经验和具体做法,包括确立间接证据运用规则、发挥间接证据的独立定罪机能、坚守疑罪从无原则以及证据推认过程的详尽展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