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公民法律观念的提高和价值观念的改变,以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情况的不断变化、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遇到了许多新的疑点和难点,其中有些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程度,故提出浅微见解,供修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参考。一、处理医疗事故必须有专门的法律对医疗事故的处理,各地普遍执行的是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见诸报端的一些案例、有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调整的,理由是一种服务;有用《民法通则》来调整的,理由是医患双方的
中国卫生法制
1997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