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是法学方法论研究的焦点。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法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用到文义解释的方法,而且往往是首选的解释方法。传统文义解释过程中主要采取语义分析法,但语义分析困固于主客二分的层面,呈现出纯粹、单一、静止、机械而又封闭的局限性,它虽然有助于限制法官的擅断而且排斥价值判断等其他因素的参与,但也极易形成机械司法。为克服和减少文义解释的局限性,本文引入和强化语用学分析法之动态、恰当、合理以及融贯性之理念,不仅强调文义解释的语境适应性、全面整体性以及多维融贯性的语用原则,而且更要结合司法实证理解文义解释的语义语用结合准则、关联协调准则、动静结合准则以及语用恰当准则,进而实现文义解释之法理自觉和能动实践之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