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惩罚性赔偿倍数的提高和最低赔偿标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在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一批以索要惩罚性赔偿为职业的“职业索赔人”。他们以获得赔偿为目的,与打假基本无关,且逐渐呈现组织化、集群化、家族化的特点,已经超出了一个善良且诚信的消费者应有的道德底线,也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并由此引发道德风险。法院在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惩罚性赔偿条款时出现了理解不一致、裁判尺度不统一的情况。为此,应通过案件的审判,发挥司法制度在消费领域中对诚信观念与秩序的塑造和引领作用,既不能因噎废食一概否定职业打假人的作用,也不能放任不管,应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加强诚信的秩序塑造,引导职业打假人依法打假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