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始法、罗马法和普通法的考察表明,法律与习俗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然而,长期流行的"发生学"解说和"法源论"解说不仅没有注意到,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遮蔽了习俗对于法律的正当性意义。为此,需要在对西方习俗与法律关系历史传统进行细致梳理的基础上,提出法律与习俗关系的正当性解说,即认为法律的正当性建立在习俗的基础上,若不符合习俗,法律便没有效力或减损其效力。习俗本身的正当性基础可以归结为习俗的两种内在品质:即习俗体现着人民同意与渐进理性。
北方法学
2016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