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信访代理制就是在群众信访问题上,由代理人与信访人按照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就信访事项签订代理书,之后,代理人代表信访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诉求,积极协调联络,提出意见建议,力争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并定期向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的一种制度。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代理人可以代理的事项不包含那些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及已经信访终结的案件,这也是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要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要求,是对信访代理工作边界的合理限定。
理论文萃
2015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