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已从199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补充规定》的公布施行,使商标犯罪成为一个系列化的罪名,从而导致拆解后的具体罪名及其犯罪构成等均有所修改或突破。为适应新形势下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拟对该系列罪名之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罪略作探讨,作为引玉之砖。
法学天地
1994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