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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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13]3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对加强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避免出现新的弃管小区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市场环境不断优化,政府部门监管及供电企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日益完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通过更好方式组织建设管理的条件已经成熟。经市政府同意,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试行办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