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修改为:“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应当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可以由申请人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并报具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