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作为重要的刑罚变更制度,肇端于清末,并逐步发展最终为法律所确立。目前,我国减刑、假释的适用主要以积分制为评价标准。司法实践中减刑、假释的适用率极低,且减刑的适用率明显高于假释的适用率。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减刑、假释适用的积分制标准缺乏统一立法、积分制的计分考核方式存在"重行为表现,轻思想改造"的倾向以及积分制的评价审核程序缺乏公开性、透明性。因此,应当从立法上明确规定积分制,完善积分制的计分考核机制,进一步降低减刑、假释的悔改程度要求,并构建我国减刑、假释听证制度,真正使减刑、假释制度发挥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