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锦屏县敦寨镇人民政府,从1972年至1988年先后在敦寨营业所、敦寨镇信用社、铜鼓乡信用社分别贷款17.5519万元、9765.21元、100O元用于开办“敦寨镇竹木器购销公司”,下设水器加工厂、照相馆等乡镇企业。后因经营管理不善,先后破产倒闭,尚欠三家银行贷款7.2110万元,其间营业所和信用社曾多次上门或书面催收,镇政府置若罔闻,迟迟不予归还。敦寨营业所在1993年清收非正常贷款中,被迫从镇政府帐上直接扣划91867.17元,后受两信用社委托又从其帐上扣划19522.81元,用于归还3家贷款。敦寨镇政府对此不服,认为银行的这种扣划方式是侵权行为,上诉到县人民法院。由于档案保留完整,证据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