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陆地区主要通过行政干预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性质团伙化、暴力化以及低龄化的现象表明行政干预的效果并不理想。我国台湾地区以司法干预为主对不良行为进行干预,将具有不良行为且有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界定为少年虞犯,通过设置多样化的干预措施以及配备专门的观护人员矫正不良行为,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本文从比较的视角出发,梳理台湾地区少年虞犯的立法与实践,分析大陆地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干预模式之不足,从实体法以及程序法两方面对司法干预的构建提出建议。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7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