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编纂须考虑《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的体系安排,在不制定债法总则的背景下,只需要分别充实《侵权责任法》及《合同法》的内容即可.如有侵权责任法及合同法之共同规定的需要,可将这种规定移至民法总则,让民法总则担负一部分债法总则的功能.侵权责任之债与合同之债在类型上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债之发生的要件有异,为求周全,侵权责任法及合同法之间可能会有较多的重复规定.在立法步骤上,可先分别就侵权责任法及合同法详予规定,待分别完成起草后,再来决定是否将其并为一部债法,并将其重复规定之部分,规定于债法总则.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8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