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公告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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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煤气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安徽省地税局2002年3月12日皖地税函[2002]92号文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