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勒的法理学论述,通常会被视为一种新自然法学思想。那么,他的自然法思想到底新在何处,作为富勒自然法思想体系奠基之作的《人之目的与自然法》可以为我们提供诸多线索。从"人之目的"的角度来描述或阐释自然法并不算特别新颖,但是富勒对于"共享目的的合作表达"的阐述以及对于社会秩序形式方面的开拓却是自然法学家核心意旨的发现,尤其是对于法律之内在道德的阐发则是其新自然法学思想的重要标志。
法律与伦理
2018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