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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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演出的表演者或组织者以获取款、物或广告效益为目的的演出活动,包括以下方式:(一)售票或包场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演出费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