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演出的表演者或组织者以获取款、物或广告效益为目的的演出活动,包括以下方式:(一)售票或包场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演出费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的;
新法规月刊
1998年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