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编辑同志:最近,我们在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有一些本应支付所得税的单位或个人出于种种考虑,将应代扣代缴、由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转由企业直接缴纳。这种税负转嫁现象,从表面上看,并未使国家税收收入减少,但仍属一种违法行为。首先,它违背了税法中关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企业代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显然混淆了“谁是纳税人”这个问题。
江西财税与会计
1996年4期